关于开展2018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新广出函〔2017〕3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
按照2017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部署安排,全国共有119430家发行单位参加了2017年年度核验,112169家通过年度核验,4471家被暂缓通过年度核验,2790家被注销登记,总体工作达到了预期目的。根据总局统一部署,2018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采取与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做好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意识形态管理、推动发行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掌握发行业发展现状、准确研判发行业发展趋势、着力解决发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核验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含2017年新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
三、组织实施
(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相关单位获得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进行核验。
(二)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批发单位的年度核验。
对本地区获得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发行企业,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对其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储运能力、发行网点等相关资质条件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报告和相关年度核验材料报送总局。
(三)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零售单位的年度核验。
四、主要内容
(一)检查发行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的行为。
(二)检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基本条件。
(三)组织本地区发行单位登录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www.ppsc.gov.cn),点击进入“发行单位基本信息填报入口”,填写《2018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附件1),生成打印回执,并持回执到相关部门进行年度核验。
(四)组织本地区进入新闻出版统计数据基层填报单位名单的发行单位完成统计数据填报。参与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基本信息要与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统计信息一致。
(五)总结本地区发行业2017年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销售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等。
五、报送材料
(一)《2018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二)发行单位自查报告。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资企业须提供)。
(五)网上书店应同时提供备案回执复印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截屏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负责核验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及上一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发行单位各留存一份。
六、核验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准入资格条件,无违反相关法规规章,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单位,准予通过核验。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单位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仍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由总局准予通过核验,在其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单位取得继续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5.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6.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认真整改,待问题解决后,提出书面申请报相关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缓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逾期未改正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质。
发行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核验材料,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报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出行政处罚。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好本地区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各发行单位要准确填报《2018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按时报送材料。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加强数据审核,认真填写《2018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2),做到不缺项、不漏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在2017年年度核验工作中,部分省(区、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工作落实不到位,未按照先网上填报发行单位基本信息再给予核验的程序开展工作,致使发行单位信息填报不及时、不充分、不准确。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将发行单位基本信息网上填报做为年度核验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程序,认真核实发行单位网上填报信息后再予以核验,以确保信息真实完整有效。
(二)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年度核验与统计年报相结合的工作要求,两项工作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审核、统一数据出口。要强化年度核验与统计年报共有数据的比对审核,对于较大的数据变化或差异,要认真进行复核与合理化分析,确保年度核验与统计年报数据保持一致。
(三)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在年度核验工作中要加大抽查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结合“扫黄打非”工作要求,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发行单位,建立“黑名单”并曝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抽查发行单位数量应不少于50家,并对市县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出抽查的量化要求。
(四)各发行单位应于2018年2月20日前将年度核验材料报送至相关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于2018年3月20日前审核完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将年度核验工作总结、《2018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报送总局。年度核验工作总结应包括:核验工作开展情况;出版物发行单位数量和结构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出版物市场呈现出的新特点、新问题;年度核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暂缓年度核验和不予年度核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对推动发行业发展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
总局将对各地开展2018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对认真开展核验工作的地区进行表扬,对未按要求开展年度核验、未认真审核数据信息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
附件:1.2018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doc
2.2018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doc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7年11月16日